药品管理工作是确保药品质量,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了学校卫生所药品管理办法。
一、药品采购
药房工作人员根据各类药品的消耗动态,定期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,由学校招标部门从具有药品生产、经营资格的企业,通过招标方式,确定正规合法的药品供应商,严把药品准入关。
二、药品入库、出库
建立真实、完整可追溯性的药品购进记录或入库验收记录,相关凭证长期保存。
1、购进药品,由库房管理人员严格验收。购进药品验收登记率应当达到100%,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不得入库。
2、购进记录或入库验收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:药品的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批号、有效期、生产厂商、购(销)货数量、购销价格、购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验收核对,确认全部合格后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,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,采购、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,按学校经费报销程序办理转账付款。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,不得验收入库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,方可继续验收流程。
3、严格按先进先出、近期先出、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。药品出库必须进行复核。出库复核记录包括:出库日期、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生产商、有效期、产品外观质量,记录有保管员、复核(领用)人签字。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出库。
三、药品保管
库房、药房人员要认真执行药品保管相关规定。
(一)库房
1、根据门诊需要,为药房提供库存药品信息,合理贮存药品储量,做到既能保证供应,又不造成积压。
2、应保持药品库内,干净整洁,定期通风,做到“五防”即:防潮、防虫、防火、防盗、防霉变;注意温度、湿度变化,发现异常及时处理。严禁烟火,经常检查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等,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。非药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药库。
3、存放的药品与地面、墙、顶、散热口等之间应有相应间隔或隔离措施,并严格按“五距”管理:药品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 厘米;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 厘米;垛与屋顶(房梁)间距不小于30 厘米;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 厘米;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 厘米。易破损的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。
(二)药房
1、设置药品存放专柜,保持药柜整洁、有序,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。库存药品按性质、剂型分大类,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,需避光药品注意存放于非光照处。效期药品及时登记,定期检查,保持药库干燥、通风环境,做好防霉、防虫、防鼠措施,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。
2、药房每学年对药品进行盘点,盘点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,核对批号、效期、数量、金额、生产厂家等内容无误后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,并报财务存档。
3、每月检查药品有效期,将近效期(6个月以内)的药品告知医生,以便能及时处理。1个月后即将失效的药物另外存放,以杜绝过期药品的发放。
(三)建立真实、完整的药品管理档案。
保管人员变动时,应办理移交手续。药品档案至少包括:供货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;购进记录或入库验收记录和出库复核记录;药品报损、销毁记录。
四、药品调配
配方人员认真执行药品查对制度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对处方进行审核,审核的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处方医生、药品名称、剂型、剂量、是否有配伍禁忌等。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,方可调配。配方完毕,配方人员签字确认。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,药房人员不得私自更改。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,应当拒绝调配,必要时,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。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、随配、随发,不得延误。
五、过期药品处置
严格执行药品损耗、报废处理相关规定。对因过期或性状发生改变而无法使用的药品,应单独存放并有醒目的“不合格”标记。
1、对变色、虫蛀、过期、失效、霉变、破损等药品一经发现应立即按规定单独存放并填写报损单,在每学年盘点时经批准报损后,统一进行废用性销毁(进行溶解、破碎、焚烧、 深埋等处理),以防流失再用。
2、入库前原包装缺损的药品,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。发生在药房的原包装破损药品,由药房工作人员凭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报废。
3、报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、规格、单价、金额及报损总金额、报损原因等,经经办人、卫生所负责人、后勤管理处分管卫生所负责人、后勤处处长、分管后勤院领导签字审批后按报损规定执行。
4、药品销毁记录内容为:药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销毁数量、销毁原因、经手人、销毁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。销毁方式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。在进行药品销毁时,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,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有两人签字。
六.责任追究
有下列情形者给予扣发相关责任人1 — 3个月绩效工资。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,情节严重的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进行处分。
1、购进和使用无有效产品资质或过期、失效药品或假冒产品的。
2、从无有效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。
3、入库验收把关不严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。
4、私售药品的,给予相关责任人处以私售药品费用2倍以上的罚款。
5、收受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,由学校给予处分,没收违法所得;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,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6、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。
附件:1. 药品入库记录
2. 药品出库记录
3. 药品盘存记录
4. 药品报损记录
5. 药品销毁记录
绵阳职业技术学院
2021年3月25日